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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以刑法打击“毒驾” 属典型危险驾驶行为

来源:东方早报 作者:王水仙 时间:2012-07-23 13:41:18

  公安部的数字显示,今年3月至5月底,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,注销驾驶资格127人;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,注销驾驶资格108人。

  毒驾猛于虎。笔者认为对毒驾行为必须出重拳治理,要像醉驾入刑一样实行毒驾入刑,对毒驾“零容忍”。对毒驾的宽容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。

  所谓毒驾,就是服用毒品后驾车的行为,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。吸毒后人往往出现幻象,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削弱是非常严重的,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。目前常见的合成毒品有冰毒、“K”粉、“摇头丸”等。吸食后,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、幻觉等症状,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,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,从而形成极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。英国一项研究表明,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%,“毒驾”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%。

  与“酒驾”相比较,我国现行法律对“毒驾”却显得过于宽容。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“毒驾”和“酒驾”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,但《刑法》并未对“毒驾”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。在实践中,毒驾如果不肇事,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《禁毒法》的规定,以治安管理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,而对其“吸毒后驾驶”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,这很容易放过没有引发严重后果的“毒驾”行为。相对于“酒驾”和“醉驾”,毒驾在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凸显“空白”。

  执法部门应对“毒驾”保持“零容忍”。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,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进行核查。针对有吸毒史人员、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,区分不同情形,分别采取申领驾照从严把关、延期审验、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。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,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、换证、补证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。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,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。可以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,对有驾照的,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。

  今年1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浙江省禁毒条例》开始正式实施。该《条例》规定,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,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;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,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。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、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,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。

  今年3月15日,香港正式生效实施的《2011年道路交通(修订)条例》对吸毒后驾驶实行“零容忍”,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“指明毒品”,即海洛因、氯胺酮(俗称“K粉”)、甲基安非他明(俗称“冰毒”)、大麻、可卡因及摇头丸,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,都属违法行为。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.5万港元并处监禁3年,如属首次定罪,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,再次定罪则不少于5年。

  希望国内有关立法部门本着对毒驾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完善毒驾的法律责任,依法治理毒驾行为。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autohenan.com/news/1207/42430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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